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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DGAR FÖR
KINESISKA RIKSFÖRBUNDET I SVERIGE
Constitution of the
Chinese Confederation in Sweden
瑞典华人联合会章程
本章程自2009年10月3日在瑞典华人联合会成立代表大会上通过起生效。2017年4月30日召开的华联年会做章程最新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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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组织名称
瑞典华人联合会 (简称瑞典华联),瑞典文为: Kinesiska Riksförbundet i Sverige (KRS)。
第二章 活动范围
瑞典华人联合会活动的范围是瑞典。总部设在斯德哥尔摩。
第三章 瑞典华联的性质
瑞典华联是在瑞典代表华人族群的非营利性的全国组织,无宗教背景,政治上独立。
第四章 瑞典华联的宗
一. 瑞典华联的宗旨是维护华人族群在瑞典社会、文化、体育、政治等层面上的利益和需求。
二. 瑞典华联还致力于整合资源、促进华人族群之间的协作交流,并扶助他们融入瑞典社会。
三. 推动瑞中两国之间在经济、文化、技术和知识等领域里日益增进的交流。
第五章 实现宗旨的途径
一. 同瑞典政府部门和其他各族群组织建立联系、加强沟通;
二. 通过联络大众传媒和主办各项活动,如研讨会、文化聚会、节日庆祝等,向瑞典公众广泛传播中华文化,并增进会员之间的团结和互助;
三. 通过参与不同项目的工作,推动瑞中两国各种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第六章 会员
一. 在瑞典境内任何城市或地区登记并开展活动的华人协会凡接受瑞典华联章程均可成为本联合会的会员组织。
二. 协会组织以书面申请的方式加入瑞典华联。递交申请时需附该协会的章程。
三. 各协会,只要其活动内容与瑞典华联章程不发生冲突,均可独立自主地按照其章程规定开展活动,并享用瑞典华联的各种资源。
四. 会员通过所属的协会按华联年度大会决定的会费标准交纳年度会费。
五. 会费年度为日历年度,各所属会员协会应在4月30日之前向瑞典华联交纳本年度会费。在上述期限内交纳会费的会员协会才有参加年度大会的资格。
第七章 退会
会员协会享有退会自由,退出瑞典华联的决定须在该协会会议上作出。会员协会退会后丧失会员资格,并不得向瑞典华联提出财产要求。
第八章 终止会籍
如会员协会有违背瑞典华联原则的行为,或对瑞典华联造成严重损害,如经调查证实,理事会可采取下列措施:
- 对会员协会提出警告
- 暂停该会员协会的会籍
- 提议瑞典华联年度大会作出终止会员协会会籍的决定。
- 会员协会被终止会籍后不得向瑞典华联提出任何财产要求。
第九章 瑞典华联的组织机构
- 年度代表大会
- 理事会
- 秘书处
- 妇女委员会
- 青年委员会
- 监事会
- 推举委员会
第十章 年度代表大会
- 年度代表大会是瑞典华人联合会的最高决策机构;每年六月之前召开。
- 瑞典华联所属会员协会遴选代表参加。各协会需在年会召开前一个月将代表名单报秘书处。
- 年度大会在至少有半数,即51%以上应到会的代表参加的情况下方为有效。如有代表因故无法赴会,会员协会应另指派替补与会。
- 年度大会代表人数由所属会员协会和直属协会的会员人数确定:
- 50 人以下: 1 位代表
- 50 — 249人: 2 位代表
- 250 — 499 人: 3 位代表
- 500 — 999 人: 4 位代表
- 1000 — 2000人: 5 位代表
- 2000人以上: 6位代表
- 瑞典华联秘书处在年度大会一个月之前向所有代表寄发邀请,提前两周向代表寄发大会各种文件,其中包括大会议事日程的提案、理事会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审计委员会的提案。各项动议应在代表大会召开至少六周之前寄至秘书处。收启的动议和理事会对动议的看法应和其它大会文件一道寄发至代表。
- 瑞典华联各机构,即理事会、秘书处、监事会,其成员自动获得参加年度大会的资格。
- 瑞典华联年度大会在正常情况下以简单多数通过决议。
- 年度大会将处理以下事项:
- 通过大会议事日程,
- 理事会作工作报告,
- 会员会费,
- 华联年度财务报告,
- 审计报告,
- 确认对理事会责任豁免,
- 选举理事会成员,
- 选举监事会委员,
- 选举推举委员会委员,
- 关于章程的修改(如有动议),
- 其他应由年会表决的动议。
第十一章 理事会
一. 理事会是在两届年度大会之间的最高的执行和决策机构。
二. 理事会由年度大会选举产生,其中包括9人以上理事(理事会主席、以及若干名理事),3名以上候补理事,以提高召开理事会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理事会权限为两年。
三. 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会主席,任期二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主席的人选尽力照顾到区域平衡和代表性。
四. 理事会会议有效性的最低法定人数是半数以上理事参会。
五. 理事会任命秘书处和瑞典华联公众代表,以履行本章程第五章中所赋责任。
六.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会主席主持,如理事会主席因故缺席或暂不能理事,由主席委托其他理事代理职责。
七. 理事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包括电话会议)。会议决议交秘书处付诸执行。
八. 理事会成员不能同时兼任监事委员会委员。但可以在秘书处任职。
九. 候补理事按章程顶替理事职位时,同时获得表决权。
十. 理事会的决定以简单多数投票通过。当表决双方票数相等时,主席有最后决定权。
十一. 理事会会议必须有文字记录。会议记录文本和有关调查报告将递交所涉及到的会员协会。年度大会的记录将对全体会员公开。
十二. 理事会在必要时可指派全权代表应对不同事态。
十三. 为表彰华人中为帮助同胞生存、教育和发展作出过重大贡献的侨界人士,特设名誉主席一职,藉以激励众人,使同胞团结互助的风尚传统得以薪火相传。
第十二章 秘书处
一. 秘书处是瑞典华联的日常办公机构,负责实施年会和理事会的各项决议。秘书长由理事会任命。
二. 秘书处的工作原则上是义务的。但个别工作人员可以在年会通过的预算内由理事会批准聘用。
第十三章 妇女委员会
一.为了促进华联女会员在学习、工作、生活和社会活动等方面的权益,华联理事会任命一个专门的妇女委员会。
二.委员会由主席领导一个三人以上组成的小组,负责妇女会的活动安排,经费的申请、使用和报告。
第十四章 青年委员会
一.为了保证华联会员家庭中的儿童和青年的权益,帮助他们成长,华联理事会任命一个专门的青年委员会。
二.委员会由主席领导一个三人以上组成的小组,负责青年会的活动安排,经费的申请、使用和报告。
第十五章 监事会
一. 监事会负责检查理事会决策程序,秘书处工作程序。
二. 负责理事会候选人的资格审查工作。
三. 负责向年度代表大会提交审计报告和责任豁免议项提出建议。
四. 监事会由年度大会选出,任期两年。由三名以上委员组成。
五. 监事会的委员可以列席理事议,但无表决权。
六.监事会在根据章程监督理事会工作中如与理事会发生冲突,经调解无效,可宣布在最早两周之后召开特别代表大会,并有权向大会提交针对会长或其他主要领导人的弹劾提案。
第十六章 推举委员会
一.推举委员会由华联年度代表大会选出,其中一位主席作为召集人。
二.推举委员会在两次代表大会之间向华联决策机构和办事机构推荐具备良好素质,得到会员信任,有奉献精神和工作能力的候选人。
三.推举委员会的委员不应该来自同一会员协会。
四.推举委员会的委员可以参加理事会会议,但无投票权。
第十七章 特别代表大会
一.如华联理事会或监事会已作出决定,或经上届代表大会1/3以上代表向理事会提出要求,特别代表大会即可召开。
二.特别代表大会只限于审议要求召开特别代表大会所涉及的有关问题。大会由主席主持。投票表决采用简单多数方式。
三.应以尽快的方式,至少提前两周时间,向会员协会和个人会员委员会通报召开特别代表大会的决定。
四.会员协会和个人会员委员会可派原参加年度代表大会的代表出席特别代表大会,也可另择代表出席。
第十八章 瑞典华联的经济
一. 瑞典华联的收入可有以下来源:
1) 会员的会费
2) 各级政府津贴
3) 馈赠和捐助款
4) 其它合法收入
二. 理事会委任一人担任司库,管理帐目和负责其它经济事务。银行转帐须由一名签字人签署。
第十九章 法人代表
瑞典华联法人代表是理事会,或者由理事会指定的一人或数人。
第二十章 章程修改
对瑞典华联章程的修改只能在年度代表大会上进行。修正案需经到会代表 2/3票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一章组织的解散
瑞典华联解散的决定只能在年度大会上经五分之四以上的代表投票同意后作出并决定财产分割事宜。